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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委任一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住宅樓花 售樓說明事宜。該小組委員會是由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系羅德立教授擔任主席
成員包括律師、建築師及其他有關方面的專業人士。
小組委員會會於一九九四年四月發表一份載有中期建議的諮詢文件,以諮詢 公眾人上的意見。
今日發表的報告書載有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此課題所作的最後建議,並反映公 眾人士就諮詢文件提出的意見。羅德立教授指出,該報告書除達到提高對消費者 的保障的目的外,亦已盡量不衡有關方面的利益衝突。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發表的報告書只涉及香港的住宅樓花。羅德立教授說, 從公眾人士對諮詢文件提出的意見顯示,市民強烈支持管制在香港售賣或宣傳的 海外住宅樓花的舊樓說明。小組委員會為對此關注作出回應,現已開始研究海外 住宅樓花的舊機說明,法律改革委員會稍後會就此課題另行發表報告書。
售樓說明研究報告書的主要建議為:
*立例統 售樓刊物內建築面積 一詞的定義,並普遍採納建築物(規劃)規例 (第123章)第23(3)條所載關於建築面積的定義,建築事務監督也是根 據該定義核准建築圖則的。
* 立例強制售樓刊物列明樓宇的實用面積。
* 立例訂明探山法律諮詢及田中轉易處通蘭第1號(日期:一九九三年六月
十三日)所載的實用面積的定義,作為所有售樓刊物說明實用面積的標準方法
* 售樓書須提供載有指定資料的下面圖,例如個別單位的外圍尺寸、物業發展 的南北方向、出入口位置、承重牆所在和外露喉管的裝置等。
* 所有舊樓書須載有一覽表,列明樓宇裝置和裝飾,以及這些裝置和裝飾的牌 子和原產國家。
* 传樓書須註明建築完成日期、交易完成的預計日期和交出空置管有權(俗稱 交吉)的預計日期。
* 售樓書須註明公認的重點,例如公用部分的定義、分擁管理費的方法和使用 公用部分的限制。
* 發展商須在售樓處或律師事務所存放整份公契的中英文版本,供市民免費查 閱。(基於這建議,發展商須備有公契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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