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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下周提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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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星期二)獲得港督會同行政局同意,將於下周向立法局提交一九 九五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包括一套全面改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 金計算方法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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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內的改善措施旨在以循序漸進方式提高用以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 金的款額極限,以及可追溯的服務年資期限。
改善措施是基於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而作出的。自從一九九四年僱傭(修 訂)條例草案在去年十二月被撤回後,勞顧會會舉行過兩次特別會議,重新考慮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問題
。
條例草案包括下列條文,以改善僱員福利:
(甲)取消用以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十二個月工資上限;
(乙)由法例生效之日起,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可追溯的服務年資上限由現 時的十八年即時增加至二十五年,而二十五年以上的年資則折計算。
年資上限將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增加兩年,其後每年增加兩年,直至二 零零三年十月將達至四十三年;而由二零零四年十月一日起將沒有年資上限。
計算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時可追溯服務年資續年遞增的詳情如下:
生效日期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法例生效之日至1995年9月30日
25年
1995年10月1日
27年
1996年10月1日
29年
1997年10月1日
31年
1998年10月1日
33年
1999年10月1日
35年
2000年10月1日
37年
2001年10月1日
3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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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
41年
2003年10月1日
43年
2004年10月1日及以後各年
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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