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由法例生效之日起,可計算的款額極限,將由現時的十八萬元增加至二十 -萬元。這上限將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增加二萬元,以後每年增加二萬元,直
至二零零三年十月將增至三十九萬元。
年份
遞增的詳情如下:
款額上限
法例生效之日至1995年9月30日 T
210, 000
1995年10月1日
230,000ж
1996年10月1日
250,000π
1997年10月1日
270,000 π
1998年10月1日
290,000 Л
1999年10月1日
310.000 ̄
2000年10月1日
330.000π
2001年10月1日
350,000 π
2002年10月1日
370,000
2003年10月1日及以後各年
390,000
在評論該條例草案時,政府發言人表示,該改善方案既全面又具前瞻性,因 為該方案訂有一個確實的時間表,以增加可追溯的服務年資及提高款額極限
Q
他說:「這個按年漸進的方針有助消除僱主及僱員的關注。它爲雙方帶來穩 定,並且有助促進和諧的勞資關係,因為僱主及僱員再無須每年討價還價。」
「這個方案將以一個僱主及僱員均可接受的步伐逐步作出改善。」
條例草案亦旨在消除現時法例中有關分娩假期的含糊部分,並糾正與註冊牙 醫簽發病假證明書有關的一些不合理條款。
僱傭條例規定,凡按照連續性合約爲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二十六個星期的女 性僱員,均可享有分娩假期。分娩假期通常是指預產期前四星期及產後六星期。
至於二十六個星期的計算方法,邏輯上雖然應由預期放取分娩假期之日起計 倒數,但法例內卻沒有說明如何計算。
發言人說:「我們建議修訂第12(1)條規定以消除法例含糊之處。」
僱傭條例規定,分娩假期的工資應在通常的發薪日期付予有關僱員,不 過,現時由於僱主不在指定期限內支付分娩假期工資予僱員,並不屬違法,所以 不能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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