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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由於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範圍廣泛,定義較著重原則性,加上有關打 擊及消除歧視的法律是首次在香港制訂,為免社會人士在一不小心下觸犯法 例,當局認為必須成立一個獨立的機制,監察條例的執行情況

他說:「平等機會委員會就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消除性別歧視及 性騷擾,促進兩性平等機會,及調查涉嫌觸犯條例的行為,並設法以調解方式 解決紛爭。」

「在我們的構思中,委員會的成員將會從社會各界人士中選任,其中包括 僱主、僱員、專業人士,及對促進兩性平等有認識及有興趣的人士。」

除了推行公眾教育、研究與兩性有關的事宜,調查投訴之外,平等機會委 員會職責中一項相當重要的任務就是擔當調解糾紛的角色。

委員會可以立例令投訴案件中有關人士出席會議,利用調解方式解決紛 爭。

雖然投訴者可直接或經由委員會向地方法院提出申索,但委員會的調解功 能實不容忽視。

他說:「參照外國的經驗,調解有助於減少需由地方法院聆訊解決的紛爭 數目。我們預期大部分的投訴會在這個過程中得到解決。」

這樣便可確保不等機會委員會在保衛兩性少等機會之餘,不會造成一個過 度訴訟性的社會環境,引起社會人士恐慌。

談到條例草案中的一些例外條文,孫明揚認為法例不應令個人自由受到不 合理的限制,或對社會構成過度的財政負擔。

他說:「例如容許某些以某一性別爲眞正職業資格的情況,和容許僱主向 不同婚姻狀況的僱員提供不同程度的特定福利或津貼等。我們相信這些例外條 文會為社會人士所接受。」

至於小型企業僱主所表達的關注,例如輕率提出的投訴所帶來的問題,以 及要求遵守法例而對成本方面造成的影響,他表示當局已訂出一個五年的寬限 期,讓不多於五名僱員的小型企業逐步履行法例的規定。

他說:「這項安排可協助小型企業僱主加深對草案運作的認識,並從大型 企業僱主的經驗得益。」

「我們希望僱主團體能與平等機會委員會通力合作,共同促進對法例的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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