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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十四個月透徹的研究,廣泛的諮詢和深入的剖析,政府在深思熟慮的 情況下制備了「性別歧視條例草案」,並於本年十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審
議。
孫明揚說:「由於這法例在香港來說是一個新的範疇,我們認為一定要以 審慎及務實的態度去立法。」
「這項草案的制定,已考慮到社會各界表達的不同意見,反映出他們的期 望,以最恰當及有分的方法達到男女機會不等。
簡單來說「性別歧視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就是消除源於個人的性別而潛 在的不公平。
草案將某些特定活動範圍,如僱傭、教育、貨品和服務的提供,以及處所 的處置和管理方面的歧視和性騷擾定為違法行為
。
此外,鑑於各界社會團體的意見,條例草案亦規定任何人士如在僱傭方面 以婚姻狀況或懷孕為理由而歧視他人,亦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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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譬如刊登招聘廣告,使不應有性別及婚姻狀況的要求,僱主亦不可 純因性別或婚姻狀況而決定求職者是否合乎資格擔當該職位。
孫明揚又指出條例草案的範圍適用於男性及女性,確實維護兩性平等,並 非只為女性而設。
在性別歧視方面,孫明揚表示草案針對基於性別的直接歧視,以及毫無理 據支持的間接歧視。
他舉例說,在同一機構內工作的一男一女兩位同事,二人學歷相同,職位 相同,工作範圍一樣,但男同事較女同事的待遇好,僱主就是直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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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合理解釋的間接歧視亦屬違法。例如一間銀行招諦櫃位員,指定求職 者必須身高六呎或以上,但銀行卻沒有合理解釋為何要將這個身高列為求職資 格。
他說:「我們將預料到大部分求職者會是男性,因為女性能夠符合該項要 求的人數比例會較男性為小。這就是間接歧視。」
至於性騷擾,孫明揚表示草案界定作出性要求,要求獲取性方面的好處 或作出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會感到受買 犯、侮辱或驚嚇,均定為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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