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官的委任程序,馬團書指出,除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外,草案對其他各類 法官的聘任,即是常任法官、非常任香港法官及非常任海外法官,均設定同一程 #·
他說,這些程序與現有的相同,即是由港督按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的建議聘任· 然而,為了反映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草案規定港督須依從司法人員叙用 委員會的每一建議。此外,首席大法官由港督任命,
馬團轉強調,草案内有關選擇法官的準則和程序,是為了確保可為法院選用具 備適當才能和經賦的法官而訂定的,每論他們是常任或非常任法官·
他補-
說,選擇非常任法官在法院聆訊任何特别案件,根據該草案,完全是終 審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職責·祇有首席大法官才可決定應由非常任香港法官團或 是由非常任海外法官團選出法官·
他說:「草案所載聘任各類法官的程序,以及在每一案件選擇非常任法官的程 序,都可確保司法獨立受到-
分保障·」
關於法院法官退休的規定,馬富華表示,草案所載規定亦是依照現行規定擬定 的,然而,為了使富有經顯但已退休的法官仍可擔任非常任法官一本港或海外) 草案並没有規定這些法官的退休年齡,聘任有一定任期,但可證期, 馬富善在他演辭的前部分指出,終審法院在一九九七年後成立會引致的各種弊
他說:「弊處在於主權移交前最少一年及移交後一段時間將會出現司法眞空 司法制度最高層的一個大缺口,」
「終審法院何時及如何成立,以及法官的人選問題,均會成為疑問,對香港法 律制度的信心將會嚴重受損,
馬富善在詳細解釋這些弊處時說,首先走主權移交前後將會出現的司法真空·
他說:「由於向樞密院提出上訴排期聆訊的時間可長達一年,故其空將於主楼 移交前出現·」
「由大約一九九六年夏季起,市民將没有足夠時間向樞密院上訴,而市民將無 其他法院提出最後上訴·」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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