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4-10-26 — Pag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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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條訂通過後,首席大法官有意按照策導委員會制訂可行的時間表,分期 實施在法院使用中文的計劃,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法律界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 就在地方法院及以上法院可並用中、英語文計劃的整體實施方法,向首席大法官 提出意見,

就葉錫安議員建議律師有資格直接受高等法院委任,馬富巒表示法律界對這本 有不同意見,

他說:「政府正慎重應可否使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有資格受聘任。」

馬團當表示,葉錫安議員建議放寬不准法官返回私人執業的限制,不時引起熱 烈争辯

馬團售指出,公不僅必須執行,並須是有目共睹的,所以如果法官可自由返 回私人執業,便可能有人認為司法裁決可能會受腎後的動機所影響·

馬富善說:「如果很多有經驗的法官返回私人執業,這樣就可能在公案最需要 信心的時候,滅琤市民對維持法治的信心,如果任由法律界人士來回任職法官或 私人執業,就會降低市民對司法機構的評價。」

他又補-

,英格蘭大律師工作小組最近對法官及大律師就業情況的研究,結果 是健成保留反對法官返回私人執業的常規,

提到新聞自由,馬團善表示政府對維護新聞自由原則的承諾,是堅定不移的

他說:「滿局有意採取任何必要的實際措施,以保留及鞏固我們生活方式中 重要的一環,這方面的努力,可從我們的工作計劃清楚見到,我們計劃從香港的 法律内,辨別出可能會對新聞界的運作有不良影響的條文,並在立法計劃許可下, 盡早廢除那些條文」

「直到現時為止,我們已覆核過二十七條條例,其中有十七條是由香港記者協 書提出的·」

律政司表示,在有關條例中,有三條已經修訂;而「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已提議修訂其他兩條條例,

他補-

說,另外五條條例的修訂工作現正進行,包括條訂「本地報刊注册條例」 及「監獄條例」的附麼法例:條訂關於廣播及公衆娛樂的法例,以及廢除有關散 布誹謗及對報道法庭訴訟施加限制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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