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常手段
任何人士向他人施加不當的影響力使他為某位候選人進行或不進行拉樂活動 構成違法行為,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現有條文只處理投票事宜,並没有涉及拉飛活動,為解 決此問題,條例草案建議將該條文的範圍擴大至包括「迫使他人進行或不進行拉 采活動」,
控制選舉開支
條例草案更明確訂定候選人及其他代為支付選舉開支的人各自須承扰的法律
任
*
常選舉開支超出規定額的時候,經常訂的條款啥方便省局執行任務及提出檢 控
有兩候選人的失寳聲明
候選人作出有兩其本人的失殓明而能證明他真誠相信該項發明的話,他可能 免受檢控 ·
該建議認識到候選人可能鋸課但真誠地相信一些有關他本人的事情,例如他的 學術或專善資格·
管制付印的競選資
料
候選人如没有按照法律規定將必須的印刷資料詳情包括在任何競選印刷資料内, 可作出補救,在違例競選資料印傭之日起計七天内作出法定聲明,提供適淵的資 料
根據現行條例,所有付印的競選資料均須載明承印人的姓名及地址、印刷日期 及印刷数重,上述規定主要是方便核候選人所呈報的選舉開支,
以往的經驗示,一些候選人許多時確實因疏忽而忘記在印刷品上提供印刷資 料詳情·政府認為這些情況並不值得提出檢控 ·
五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