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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增

選舉違法行為條例修

政府現正操出多項立法修訂建議,使對付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法律條文得以 切合現況及進一步加以改善·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 表示,修訂舞弊及非法行為佛例的建,是繼政府 進行-項檢討並法應過立法局等制發展率務委員會的意見後所提出的。

發言人說,憲朝將於明日(星期五)刊登一九九四年舞弊及非法行為(修訂)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使選舉能夠在公開及公平的情況下舉行,

修訂條例草案亦是為使該條例易於執行及了解,

他說:「條例草案同時消除條例中某些不規則及不一致的條款,並遠過較重 的劉則達致更大的阻嚇作用,」

發言人就條例草案的主要修訂及作出有關建滿的理由詳述如下:

增加在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各種違法行為的最高罰則·

法罰

在建議新罰則時,政府已考慮到與選舉 有關選舉違法行為的罰則與防止賄瞤條

運法行為屬嚴重罪項,以及須把 行所訂定有關其他舞弊罪項的較重對

用看齊 ·

選舉賄賂行為

條例草案更清晰及簡潔地證明怎樣構成選舉賄溶行為

經修訂的條例訂明,就某人參加投平,不衆加投票或促使任何人當選為公共

機構成員而提供、索取及收受利益等舞弊行為,均會受到懲處·

與參選有關的賄行為

候選人接受賄眙而退出競選出屬「舞弊行為」,

根據現行的舞蝉及非法行為條例,賄賂候選人使其退出競選團「舞弊行為」 但候選人受賄則屬「非法行為」,行賄罪項所判處的罰則遠較受賄罪項所判處的 為重,由於該兩個罪項同等嚴重,受賄罪項現來歸類為「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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