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因此,假如經驗顯示增訂某些罪行是有需要和可取的,則可將那些罪 晝包括在法例之内。」
他又說,關於甲類罪行即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的主體罪行方面,條例草案訂 明,任何一項須先予證明方能判決有關罪行罪名成立的事情,假如是在香港發生, 創本港的法院可以審理這些罪行,
伯補-
說,關於乙類罪行方面,條例草案訂明,假如在香港串謀,企圖或熔融 他人在其他地方觸犯所列的其中一項罪行,或是在其他地方串謀、企圖或煽惑他 人在香港䱻犯所列的其中一項罪行,本港法院均擁有司法管轄權,
然而,條例草案授予本港法院對串謀、企園及煽惑他人在其他地方犯罪等罪行 的司法管轄檻,亦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馬畜醬說:「該項意固在外地進行的行為,假如在香港進行,必須是構成條例 草案内指定的罪行,而且根據這個地方的法律,亦必須是受懲治的行為,」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立法局修訂選舉規定條例草案
立法局今日(星期四) 經過超過九小時辯備後,條訂及通過一九九三年選舉規 定(雜項條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
由杜葉錫恩議員提出修訂立法局會潑常規的動議則不獲通過
運輸司總文提出的兩項動議獲得通過,它們分別是關於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 項 ) 條例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
另有兩項條例草案在畫上進行首張及二請,並押後辯論,它們分別是刑事司法 權條例草案及一九九四年電訊(修訂) 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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