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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管轄櫑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

律政司富蓄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提交刑事司法管轄柑條例草案時表示, 該草案的目的,是就觸犯某些同時與香港及另一地方有關而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 為的罪行,擴大本港法院審訊有關人士的能力,

律政司在二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建議,倘詐騙行為或其後果與香港有 觸,則鐲犯這些罪行的騙徒便須遭受檢控,其目的是改善本港的執行司法工作,

他說:「現時,如果完成某宗罪行所需的最後作為或事件是在某處發生,則法 律將該宗罪行視為在該處觸犯。」

「因此,若有人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觸犯詐騙罪,即使這些罪行與香港有實在關 係,我們往往亦不能在香港檢控有關人士」

馬團禁舉例說,有人在香港刊登廣告,吸引買家投資在一項不存在的澳洲物米· 並請買家把款項存入一個在澳洲開設的銀行戶口;倘若該名罪犯在澳洲捲款項· 然後把他從非法得來的錢財帶返本港,則他並沒有在香港犯罪·這是因為他取得 收益的最後作為是發生於外地,

馬富轉指出,倘一名身在香港的人企圖在外地犯罪,或串謀求煽他人在外地 犯罪,亦可生出現同樣的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他說,涉及本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法則,都是在全球金融市場及先進完善的 款項調撥方法仍未出現時制訂的·

這些法則並不是為有效處理國際詐騙案而制訂的:這些國際詐瑞案通常都會運 用複雜的方法,以期瞞不誠實的行為,並盡量使有關罪行難於偵破,罪犯難以 定罪 ·

馬富善補-

說,該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解決有關題,並且適用於兩類罪行· 載於條例草案而列為甲類罪行的,大致包括盗竊罪條例一香港法例第二登〇章 ) 下的盜竊、騙取財物、偽造帳目、作出若干虛假報表和勒索等罪行,以及刑事罪 行條例(香港法例第二〇〇)第8部下的偽造罪·

戰於條例草案而列為乙類罪行的,則包括串謀、企阖及煽惑他人犯任何一項甲 類罪行,以及串謀詐騙等罪行·

馬團哲表示,條例草案規定,草案適用的各項罪行,可藉立法局通遇的命令作 出修訂,

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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