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言人指出,該條例的目的是提高保安及護衛服務的水平,
發言人說:「新發牌制度推行後,將廢除,九五六年制定而已不合時宜的看守 安條例」
保安及證術服務條例草案將保安工作解釋為守衛財產:防止或偵測罪行的發生; 安裝、保養或修理保安裝置;及為個别場所或地方設計附有保安装置的系統,
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及申 【期須向警務處處長提出·申請保安公司牌照及申 請續期須向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將會根據保安及體術服務條 例草案成立 ·
發言人說:「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亦訂明發給許可證予保安人員的準則· 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名由港督委任的主席、一名保安司的代表及其他三名由 港督委任的人士·
當局會設立上訴委員會,以考慮及裁決就反對根據是項條例草案所作決定而提 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名主席及不少於兩名其他成員:這兩名成員 是由港督委任的一批合適的人士中委出,
目前,看守員條例規定保安公司需得到警務處處長書面批准,方能營業,條例 草案建港應給予現有的保安公司十二個月寬限期,以便他們根據新條例申請牌照
發言人說,現時根據看守員條例獲發的許可證,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初期, 被視為有效的許可證,管理委員當曹通知每名持證人,申請新的許可證。
條例草案建議任何没有持有效牌照的公司,若違例提供保安工作,可被罰款十 萬元及監禁兩年·
顧犯其他罪行的刑罰是罰款 ·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現時約有十三萬名已登記的看守用、九「間從事提供石守圖業務的公司及約
·百三十六間主要從事提供裝置和保養防盗錘業務的公司,
條例草案將於下月1日提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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