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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 ]
勞工處建議修訂法例 為工人提供更佳保障
勞工處助理處長陳永傑今日(星期五)説,勞工處建議修訂僱傭條例,授權法 匯或裁判司在判罪後,命令僱主對曾經在法庭向其指證而被解僱的僱員作出賠償·
該項建議已由行政局批准,並納入一九九三年僱傭{修訂 ) 條例草案,今日在 政府憲報刊登·
陳永傑下午在記者會上指出,該項建議是勞工處不斷致力為工人提供更佳保障 的其中一環·
陳永傑說:「根據僱傭條例,僱主不能因其僱員向有關當局提供有關執行僱傭 條例或違反工作安全規例的證據為理由解僱員工·」
他續說:「任何僱主違反上述條款,最高可被判罰二萬元.」
「但是,縱使其僱主被法庭判定有罪,該名被解僱的僱員未必能夠因此而獲得
他補-
說:「我們希望該條例之修訂謝令僱員獲益·」
陳永傑指出,該條例草案内另一項條訂建議是訂明在決定是否出現暫時停工、 印廠日、休息日、年假和法定假期均不應視作正常的工作日,
他解釋說:「目前,如僱主在連結四個星期内起碼有逾半數之正常工作日,或 連續二十六個星期内三分之一的正常工作日,未有將工作分配予該僱員,則僱員 可被視作停工論而獲得達散费·」
他補-
說:「該建議旨在澄清有關開廠日、休息日、年假和法定假期是否應視 作正常的工作日計算。」
此外,勞工處亦建議簡化有關僱員以健康欠佳為理由而欲申請退休及取得長期 服務金的程序·
他說:「目前,僱員須向政府、政府補助或公立醫院醫生取得證明書,證明他 永久不適宜從事其所受僱的一類工作」
「為滅省僱員在取得這類證明書時達到的延誤和困難,我們建議准許根據醫生 註用條例注用的任何醫生發証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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