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又表示,除非警方具有足夠權力去調查有組織罪行,否則新法例不減少黑 社會的威脅·
他說:「警方經常會面對目擊者的沉默,因為聲者害怕報復或是自願去犯 非法賭博等罪行」
他補-
說:「現時的調查權力並不足夠將罪行的策劃人查出,因為他們通常不 畬直接參與罪行,」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修訂草案建議給予警方特別調查權力,令被调查者需要回 答警方的問題,否則要提供與調查有關的資料,
此外,任何人擁有或控制與調查有關的證物,必須提交這些證物或向警方提供 取得這些證物的途徑。
發言人說:「這些權力受到許多保障」
「首先,政府建議這些權力只有在最高法院原訟庭的批准下才可行使,而所有
行使權力的申請將由律政司或刑事檢控專員處理·」
「第二,政府建議最高法院原訟庭對申請理由感到滿意的情況下才可批准申請。」
任何被通知與警方畬面接受查詢或提交證物的人士,如拒絕出席或缺席,或拒 絕提供資料或證物、或提供虚假或誤導性的資料或證物、或破壞、偽造、隱瞞或 棄置證物,即屬違法,
發言人強調,任何人的回答除非因提供虚假或誤導性資料而在訴訟過程中被引 用外,不畬對他造成不利。
根據這些權力,最高法院原訟庭可命令銀行及稅務局提供有關資料,但這些資 料不能對與調查無關的任何一方透露,
他說:「政府相信這些早已在某些地區實施的特别調查權力,可達至公棄認為 警方應有足夠權力打擊罪行的要求,」
「規定透露資料的權力對警方調查與有組織罪行有關的人士及起訴他們有重大 幫助」
他說政府有考慮人權問題及準備使建議中的措施合符人權法案,
他說,政府有考癒人權問題及準備建議中的措施與人襟法案符合·
11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