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2-06-06 — Page 2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九一年有組織犯罪條例白紙草案修訂

一九九一年有組織犯罪條例自紙草案中建譜的嚴峻法例已被修訂,以包括新的 調查權力 ·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六) 作出上述宣布時表示,所作出的修訂是根據去年年 底該草案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及評論而作出的部分改變,

他說:「雖然加重刑罰、訂定與洗黑錢有關的新罪行,以及-

公由犯罪活動所 得的收益等建議普遍獲得支持,但對一些新罪行能否成功提出檢控,則有人表示 懷疑」

他並說,要證明一個人是否屬於有組織犯罪團體,須依賴一些假設,而這類假 設可能被視為不符合人權法案,

按該條例草案的定義,有組織犯罪團體是指黑社會或由兩名或以上人士組成的 團體,而其唯一或部分目的是重覆地觸犯某類罪行如非法賭博、賣淫、運毒、 索及敲詐等·

基於這些考慮,修訂草案將不包括證明一個犯一項列明罪行的人曾經是有組織 犯罪團體成員的條文,

他說:「最近與暴力罪行有關的經驗顯示,就算只是一項罪行亦可對社會產生 嚴重影響,可能導致引用草案中建議的權力·」

發言人指出,縱使草案針對的目標是有組織犯罪團體的活動,但在進行調查的 初期,並不一定可以知道犯罪者是否曾經犯罪,

他說:「政府為達到目標,草案將集中在由兩名或以上人士犯的有組織罪行, 縱使這些罪行是一次過犯的·」

根據修訂草案,列明罪行不局限於通常與有組織罪行有關的罪行,而包括 持械搶劫及放置炸彈等嚴重罪行·

有組織罪行的定義是兩名或以上人士觸犯一項列明罪行,或一名或以上人士教 唆其他人士犯罪 ·

發言人說:「這個定義將一個人以上犯的一次過罪行包括在内,會包括黑社會 罪犯的大部分罪行」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