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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這些報告涉及四千五百八十項指控,其中約三分之二的指控被撤回或 無法追究,證明屬實的只佔百分之二點三。」
她不同意證明屬實的指控率偏低反映出現行投訴制度不奏效,她說:「這個推 斷不能成立,因為它假設大部分投訴都有-
分理由。」
林貝聿嘉補-
說:「我們固然不應輕易以投訴人可能因動機不良為理由,而摒 除他的投訴的真實性,但同樣重要的是,我們也不應軍軍因為被投訴者對事件的 陳述與投訴人所述不同,而不相信被投訴者的陳述,正因為這個緣故,有百分之 二十七點一的指控被列為『證據不足』,這些個案差不多全部都涉及投訴人和警 務人員各執一詞,而雙方都欠缺獨立證人的情形,」
為證明不會輕易以投訴人可能動機不良為理由而摒除他的投訴的真實性,她指 出一九九一年委員會考慮過的指控中,只有百分之一點八被列為「虛假不確」,
她說:「這些個案全部都提交律政署徵詢意見,以決定應否檢控投訴人浪費空 方時間・」
在閨明委員作出的貢獻時,林貝聿嘉說:「至於委員會在一九九一年批簽通 過的三千三百三十三份報告,投訴警察課在就調查作出總結前採納了委員畬提出 的一百二十三項建議,這些建議主要是關於個案須作進一步調查及調查結果的分 類問題,此外,委員會曾提出二百六十九項意見和質詢,並接納了投訴警察課其 後所作的解釋。」
根據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一九九一年工作報告書,由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起開始採用新程序去處理一些輕微投訴及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
根據新程序,若投訴人同意,這些輕微投訴個案可由驚司或以上级别的調解人 颺循簡易程序解決這些個案·他將一起或分別見投訴人和被投訴者·
有案尚在審理中的投訴是指疑犯在受審時可能再次提出的投訴·委員會接納了 律政司和投訴警察課的建議,同意在一般情況下,只應就投訴個案進行初步調查, 然後每宗投訴都膺交給律政署考慮是否須要在法庭聆訊之前進行全面調查·
投訴警 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是由港督任命·除主席謝志偉博士外,還包括兩位身 兼立法局議員的副主席、八位太平紳士、兩位官守議員,即律政司或其代表和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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