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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二條訂法案立法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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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我判官(條訂)(第二號) 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審 議,授權上訴法官如認為不服裁判法院的裁判而提出的刑事上訴只是針對技術性 事項,上訴法官可駁回上訴;條例草案促使司法工作更有效施行,
律政司馬畜簪動議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上訴法院審 珽因不服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審訊而提出的刑事上訴時,可以頒發某些命令,
假若上訴人只因技術性事項而上訴得直,上訴法院如認為實際上審判並無不當, 使可以維持原判,
在不服裁判法院的裁決而提出的刑事上訴案中,裁判官條例賦予上訴法官最後 的酌情權,以「頒發他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馬富世指出多年來,這項權力一直被假定是容許法官用審判並無不當為理由廠 回上訴,這項理由,類似不服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裁決而提出刑事上訴案容 許的駁回上訴的依據,
不過,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案中,上訴法院判定這項假定是錯誤的,
法院不願意地達成結論,並建議修訂法例,以准許拒 納根據技術性理由提 出的上訴·法庭指出,這樣會促使香港迅速及公平地處理不服裁判官判決的上訴·
他說正如上訴法院所建議,條例草案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八十三(一)條的 但嚳加入裁判官條例第一一九(-){d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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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當局徵詢過負責刑事工作的高等法院法官的意見,他們認為法例急需作出
馬富售續說:「現行法律容許上訴可以技術性理由提出,並且獲判得直,並且 迫使法官必須下令重審,花費時間和金錢。」
首席裁判官和法律援助署署長亦支持這項建議。
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曾就執行這項但書可能對被告人不公而表示關注,他們覺 得上訴法官在考慮行使該項但書時,裁判官所作的紀錄可能不足以讓法官定有 可能出現的審判失當情形·
馬富善說:「我已小心考慮過法律界的關注,但認為法官將不會遇到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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