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2-05-20 — Pag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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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以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替外國僱主工作期間受傷的 僱員,但該外國僱主必須是自願將個案提交本港法庭裁決的;

讓普通評估委員會評定僱員因傷而常缺勤的總日數;及

付予獲法律援助的人士的補償,須受法律援助條例有關優先支付法律援助 费用的條文所限制

陳祖澤說建議的修訂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帝的支持·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九二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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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旨在以通知制度取代社團條例所規定的社團註册制度的條例草案今日(星 期三)在立法局曹議進行二讀,

署理保安司冼德勤在動議二醅一九九二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時說:「正如 任何文明社會一樣,我們希望保留個人自由結社的權利·

不過,政府亦須保障市民免受犯罪活動,特别是三合會活動的侵擾,以及承認 政府根據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八條對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秩序所負的責任,

他說:「因此,我們建議對機構和團體保留有限度的管制·」

條例草案規定所有並非已獲批准或受管制的社團及團體,須在成立十四天内,

將其成立之事通知警務處處長,否則便屬違法,

社團若不遵照給予通知的規定,將不會自動被視為非法

他説:「政府有信心這項安排是與人枨法案條例相符。」

現行條例授權巠務處處長可根據一些特定的理由,包括如社團是與外國政治組 纖有連繫時,拒絕讓社團註冊,

冼德勤指出草案建議由以下的條文取代上述的條文:保安司為著安全、公共安 寧及公共秩序的緣故,必要時可禁止某社團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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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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