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2-05-20 — Pag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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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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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年僱員補償條訂條例草案二

一項為僱主和僱員在涉及不超過七天病假的輕傷個案時摆供另一種處理程序的 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審議,

教育統簽司陳祖澤在動港二請一九九二年僱員補償{條訂 ){ 第二號)條例草 案時說,建議中的草案規定,僱主和僱員雙方可議定補償額,僱員亦無需前往 工處驗傷 ·

陳祖澤說:「設想中的協議十分簡軍直接,可以是書面的或口頭的,」

「為保障僱員的利益,條例草案規定僱主須在意外發生後十四天内向勞工處處 長呈報意外事件,以及與僱員議定的補償額。」

「勞工處處長將確保議定的補償符合條例的規定,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 取消該項協議,並以他的評估代替·」

他補-

說假如僱主與僱員未能根據新程序達成協議,有關的補償要求仍可按照 舊方式處理,

為確定受傷僱員的損傷性質和傷勢,現時勞工處實施一項包括驗傷和判傷的雙 燈制度。

該處的醫務人員首先會晤每名受傷僱員,如認為傷勢很可能令僱員永久丧 失工作能力,便書把受傷僱員轉介法定的評估委員會,

陳祖澤認為這種驗傷和判傷制度,對於處理涉及較嚴重損傷的個案是有用的·

至於只涉及數天病假的輕傷個案,要求僱員請假前往勞工處驗傷,並且要僱主 在他們請假驗傷期間付給薪金,是浪費時間和金錢的,

他補-

說,新程序不當剥奪僱員現有的索償途徑,反而提供更快捷的方法, 理輕傷的補償要求·

近項建議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支持,而保險業亦表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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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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