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現行條文規定,如僱員於在期間去世,其法定受益人,卻順序為其配偶、子 女或父母,有領取其應得的長期服務金·
倘該名僱員同時受退休計劃保障,則其退休保障計劃款項可從其長期服務金中 扣除
陳祖澤說:「倘其退休保障計劃款項的指定受益人,並非其長期服務金的法定 受益人,問題便會出現,
「為確保在這種情況下,已故僱員的法定受益人可優先領取長期服務金,而僱 主亦不須付出雙重福利,條例草案建議有關退休保障計劃的信託人,須將相等於 長期服務金數額的退休保障計劃款項,退還給僱主;如有餘額,則須發放給已故 僱員的指定受益人。」
最後,條例草案建議,勞資審裁處一經裁定僱主須支付遣散費,僱主便應於十 四天内支付遣散费,除非勞資審裁處指定另一個支付遣散費的限期·
建議旨在堵塞現有條文的漏洞,防止無良僱主藉著向勞資審裁處提交聲請,以 逃避因拒絕向僱員支付遺散費而引致的刑事處分,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遊蕩罪行條文修訂法案提交立法局
一九九二年刑事罪行(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條例内有關遊蕩罪 行的條文,以便配合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
該條例草案今日一星期三)提交立法局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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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區士培在動讌二證該條例草案時表示,現時警務人員獲授權在發現任何 人士於公眾地方或任何建築物的公共部分遊蕩時,可要求該名被指控者解釋其可 疑行為
他說這項規定可能侵犯了人權法案有關假定無罪的保證,以及剥奪了被指控者 無須被迫認罪的极利·
根據建議的修訂,疑犯如未能就他在該處的原因及他的行為作滿意的解釋,有 關情形亦只會成為案中的部分證據,而不會像現時該罪行的情形一樣,構成該罪 行的一部分
區士培説這項修訂亦規定控方必須證明被指控者確有「意圖」觸犯可拘捕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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