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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修訂第四號法案二請

旨在消除僱傭條例内有關遺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規定的不明確和不足之處的一項 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

教育統籌司陳祖澤在動融二一九九二年僱傭(修訂)(第四號)條例草案時 表示,現時僱員所得的達散和長期服務金,以不超適受僱期内最後十二個月的工 資總額為限,

在受僱期最後十二個月内放病假,分娩假期成工傷病假的僱員,應視作在該段 受僱期内獲發全薪·

為改善僱員在計算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方面所獲得的保障,陳祖澤説條例草案 建識把有關條文的範圍擴大至包括僱員獲配給短期工作,或放無薪病假或無薪分 娩假期的情況,

此外,並建議把目前只適用於遭解僱或被停工的僱員的條文,擴大至包括那些 因健康欠佳或年邁而辭財的僱員,以及於在联期間去世的僱員的遺產·

條例草案亦建議撤銷以「遷往對海」作為發放散费理由的規定,目前,若 虽因僱主將工作地點遷往對海而遭停止僱用,便可獲發遽散費·

不過,陳祖澤表示於目前本港交通設施的發展,這個軍以往對海作為根據 的地理因素理由,已變得頗為不合時宜,

但陳祖澤又表示,假如工作地點的改變使僱員受到困苦,其程度足以使有關方 面根據普通法確定為推定的解僱,則僱員仍有權獲得遣散費

條例草案亦建議,僱員不應純粹因為已給予僱主辭職通知而喪失獲得還散發和 長期服務金的權利·

根據現行條文,僱員由於僱主的一些不當行為,例如受僱主苛待,而在没有給 予通知或以工資代替通知的情況下中止其僱傭合約,將視作遭僱主解僱,並可支 取眞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陳祖澤說:「不過,在上述情況下,僱員如因一時疏忽而在無須給予通知的情 況下提出辭職通知,便不會獲發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因此,條例草案内一些條文將糾正這種不合常理的情況」

此外,條例草案建議消除在現行條文中有關從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扣除退休保 障計劃款項的不明確之處,以確保僱主無須付出雙重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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