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1-10-17 — Pag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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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的『管制計劃』協議都規定對其運作定期進行中期檢討,若雙方同意 ,可對協議作出修訂。」

有關政府在磋商「管制計劃」協議時所採用的準則及程序,經濟固證部分準則 及程序視乎該公司的服務性質及所負責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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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説:「假如政府已向一間公用事業公司批出專有權以提供一項服務,在決定 是否需要磋商『管制計劃』協議前,必需先行決定是否授與或延長其專營權。」

她指出,當局在考慮是否授與專營權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有無需要鼓勵更多公司加入競争,以達到消好者的期望;

現時專營權有效期間的經營表現;

擁有專營相公司所面對的經營環境,包括業務增長的潛力及競争前景:及

* 是否有需要吸引更多投資,以應付增長需求及改善服務,

此外,經濟司說,在磋商「管制計劃」協議時所引用的特定準則可能包括:

透過這項協議監有關服務是否符合公衆利益(一般來説,只有當有關公司 在提供某一項服務方面獲得專有權或事實上有專利權時,這做法才適用): 如有競争性市場存在,政府一般上寧可讓市場力量支配價格及利潤水平;

* 協議應列入甚麼特定條款,以確保協議能切合有關公司的特别情況及該公司 所提供的服務;

* 在財政及技術監察程序方面應加入甚麽保障條款,以確保消费者的利益受到 保障;及

應給予股東甚麼回報,才是合理並足以勵他們繼續投資,

她說:「政府將按照上述準則,與有關公司磋商,以期就『管制計劃』協融的 詳細條款,達成協議·」

「該等磋商通常在做習情況下進行,因為討論的内容定會涉及商業敏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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