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說:「被告人有權提供證據證明他已與有組織犯罪團體斷絕關係,而法 隰盆考慮到被告被裁定為三台曾份干後相隔多久才被指控為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 法挺粉考慮兩者的時間差别,然後決定有關他被視為犯罪團體成員的假定應否被 推科」
條例草案界定了數項新的罪行,這些罪行是指那些為進一步推動有組織犯罪團 體活動而所犯的罪行,這些活動根據現行有關條例亦是逊法·
這些犯罪活動包括綁架、走私、行劫、串謀防礙司法公正、繼 帳。
條例草案所建襟的三項主要新罪行為;身為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而觸犯以上任 何一種罪行;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人是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的情況下而 與談人串謀進行上述罪行;及協助或送使有組織犯罪團體成員與其串謀進行上述 罪行
這些新罪行的刑罰是現行條例下同樣罪行惟與有組織犯罪團體没有關連而被判 最高刑期的兩倍
發言人說新的罪行較現時同類罪行更為嚴重,對社虛構成的威脅亦更大·加重 刑剿除了顯示這些罪行的嚴重性外,亦旨在阻嚇社會人士牽涉入有組織罪行,及 懲罰那些以身試法的人。
為了進一步阻嚇罪行,條例草案建議任何重覆觸犯上述嚴重罪行三次或以上的 人士將被視為觸犯另一項亦即第四項新罪行,這項新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一千 萬元及終身監禁。
第五類罪行與洗黑錢有關,觸犯有關法例如以公訴程序入罪的最高刑罰款 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而循簡易程序定罪的人士則會被罰五十萬元及入狱三年
發言人表示,制訂這項罪行是為了阻嚇某類人士包括專業投資顧問,使他們不 至協助有組織犯罪團體進行清洗其里錢或物米·
所清洗的黑錢,無須一定要與條例草案制訂的罪行有關,這些金錢可與建議中 的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所犯之任何罪行有關,不過,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 合理理由相信從洗錢安排中得益的人是有組織犯罪團體的成色,
除了罰款及監禁外,法庭有權-
公犯人從犯罪中所獲取之利益。-
公令的款額 將取決於法庭對該罪行所獲得利益多少的評估而定,法庭可假定該等利益包括任 何被告在被定罪時所持有之財產或在訴訟開始前六年内轉移與被告之財產·現時 大部分民事訴訟均以六年作為起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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