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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第四條規定所有日後訂立的法例,在可行範圍内,均解釋為受人權法 案所規限,「規限」一詞的使用,曾引起關注,有人認為人權法案會因此而在法 律上成為一份超然的憲法文件,其地位可能與基本法抗衡,他表示政府並無此 鱉。為了澄清這點,將動畫修訂第四條,目的是規定釋義須盡可能與公約一致,

他說:「這項條文,將能-

分配合聯合盤明和基本法的條款

+

他說,第六條是作為補救的條文。有人擔心現時草擬的這項條文,並無清楚說 明在甚麼情況下,可以提出涉及違反人權法案的訴訟,特別是,該條文容許以 反人權法案為提出訴訟的唯一理由,各議員建議對第六條作出的修訂,有助澄清 在兩種基本情況下可以根據草案獲得補救·

「第一種情況是,純粹因為涉及違反草案第I部任何一項條文而提出的訴訟·

「第二種情況是,訴訟過程中涉及違反人權的事件,但卻無人軍純根據人權法 案而提出訴訟,」

馬團當說有建議請在涉及人權法案的訴訟中,如原告人敗訴,則律政司不應索 取堂赞·他表示他很難接納這項建議,

他指出根據一向以來的程序及慣例,法庭有絕對權力判決堂費的支付·

他說:「通常的慣例是,勝訴的一方得到堂費,敗訴一方則須支付對方的費用,」 「如果接納該項建議,我將會背離既定的慣例,而這樣做法的理由亦未成立·」 他指出,有關建議表示在一些僅僅有訴訟機會而又不是完全輕微的案件中,黄 用將由納税人支付

他說不索取堂費的建議會鼓勵輕微的訴訟案件,及鼓勵没有真正目的而只是博 取宣傳的訴訟·

馬團婪說,人權法案内的權利,很多已由現存的法例及普通法保障,可以對政 府及公共機構進行訴訟

「如果同一項連背權利的事件,只是因為它的訴訟是 人權法案,而得到不 同的對待,這些是十分奇怪的·」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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