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押後辯論。
馬富哲說,强制性持續法律教育計劃,在很多其他地區成功推行,
他說:「香港方面,香港律師 審慎考慮後,決定採用英格蘭威爾斯所推 行的計劃」
「在最初階段,將强制近期取得執業資格的律師及見習律師修請持續法律教育 課程」 J
「强制且有一年執業經驗的律師及在兩年見習期内的見習律師參與該項計劃, 可確保這些律師一開始即具備良好的執業技能,並使他們有能力處理在執業初期 最可能遇到的幾類法律·」
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授權香港律師書執行强制性持續法律教育計劃,
如申請人未有完成所規定的課程,香港律師會可拒發執業證書,或在發出證 時,提出附帶條件
關於草案的第二個目的,馬富華說草案第六條建議授權大律師公會發執業證
他說:「現時香港律師已有權向律師發出這些證書。」
「可是,大律師的執業證書則是由最高法院經歷司發出」
「透過接管這項職責及保留有關收入,大律師公會的獨立地位將會加強,並可 獲得額外收入來源去處理行政事務·」
就草案的第三個主要目的,馬團轉説草案第五條准許任何在香港執業最少三年 的律師,獲接納為執業大律師·
他說:「這項修訂由大律師公會建議,並得到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的支持·J
對於那些獲接納在實施融合執業制度的國家執業的大律師,草案第七條取消阻 止他們在香港獲接納為執撇大律師的限制,
本草案同時對一些英文名詞作出修訂:「HRTIC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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