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律師法案二最
一九九一年法定代表律師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被推薦為一項積極 而粘澱的法律福利措施·
律政司馬富轉動港二战該條例草案時説,草案就有關法定代表律師一联的現行 安排,作出合理規定·
馬畜巒解釋法定代表律師一脚的實際重要性及對公業的益處時說:「基本上, 法定代表律師是司法人國,在適當情況下,代表那些在法律上或智能上缺乏自行 訴訟能力的人士,進行訴訟。」
「學一些靈例來說,假如有兒童因為意外而喪失雙親,以致無人代表他們在法 庭進行訴訟,法定代表律師便會代其進行,」
「至於精神病人,法定代表律師
在複雜的情況下,代表他們的利益,
為其處理法律事務·」
目前,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第三條及附表二,授權註州總署署長行 使及履行出任法定代表律師職所麒或所規定的權力及財·
馬團熱指出,法定代表律師的畫,與註用總署所執行的其他法律及商業財務
並不十分協調,因而促使政府檢討目前的安排 ·
他說:「是項檢討發現,目前的安排有兩方面並非完全理想·」
「首先,法定代表律師的範圍並未在現行法例中訂明,」
「其次,有需要有一名可明確知悉為法定代表律師的公職人員,但目前的情況 卻非如此,目前通常與該職位有關的職責,部分是由注册總署署長執行,其他則 由民事檢察專員和社會福利署署長執行·」
馬畜醬說,條例草案對法定代表律師的委任作出規定,以改響目前的安排·法 定代表律師的職責,列戰於草案第四條及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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