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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倘若一名非難民人士受到當局羈留以等候遠送離境,則要確保在審研 其受羁留的時間是否合理時,考慮到當時在畫返方面所能提供的安排,以及該名 人士如何利用這些安排·」
「第三,是確保任何抵港的越南人士,倘因没有箋證而須獲得批准才可在本港 逗留,不能單靠拒絕遵守一般入境檢查的規定,而免受驚留·
「第四,是訂明為了維持羈留中心的秩序或良好管理,我們把被留人士從一 個中心調往另一中心的權力,是無庸置疑的·」
「最後一項目標,是條例草案面明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的一切决定(不軍只是 對上訴人身份的決定 ),均不受司法覆核]
區士培同時詳細解釋當局為何需要足夠羈留權力,以及因維持秩序及良好管理 而將有關人士調往其他羁留中心的原因
他說明羈留並非政府的目標·
他說:「事實剛好相反,我們的目標,是根據國際定和接納的安排,因應個 别情況收容或遽返這些人士·」
「假如那些未能證實擁有難民身份或被發現並非難民的人士,獲得開釋在社畜 生活和工作,那麼便不能達到上述目標。」
「在這情況下,我們實際上無法對由越南來港的人士施行任何入境管制·」 區士培指出,對由越南抵港而未有文件證明身份的人士施行的首項入境管制工 作,就是決定他們的身份,從而決定他們是否符合收容資格·
他說:「我們希望在這些人士抵港後盡快完成甄别工作·」
「我們在這項工作上動用了龐大的人力物力:全職擔任甄别工作的人員逾三百 名,而這項工作每年的總開支約達六千四百萬元。」
「不過我們的資源並非無窮無盡,自一九八八年六月施難民身份審定措施後 已有超過五萬三千名那求庇護的人士由越南抵港,监局的工作量十分沉重;此 外,雖然掌局希望加快甄别工作的進度,但每宗個案和每宗要求必須進行公平和 漵底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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