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区
勞工處今日( 星期六 ) 提醒僱主,四月五日清明節(星期五)為僱員每年享 有之十一日法定假期之一,
所有僱員,不論其入息多少,均有權享有這假日,倘僱員在上述法定假日前已 連續為其僱主工作三個月或以上,則必須支付該假日的工資,
假日工資應相等於僱員在一個完整工作日之收入,並包括底薪及以現金支付之 津貼,例如午膳及生活津貼,
倘僱員每日之收入不固定,則假日工資應為假日前之完整工資期内所得之平均 每日工資,而完整工資期須不少於二十八日及不多於三十一日,
若僱員需於法定假日工作,創僱主必須在法定假日之前或之後六十日内安排另 定假日,
任何人士如對法定假日有所詢間,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組分區辦事處或致電該 處之諮詢熱線八一五 五〇六六號查詢·
勞工處提醒僱主 明為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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