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0-12-07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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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地政署現正接受持有换地權益書(甲/乙種公函)的註冊業權人,曰承 批五幅新界土地・

該等土地其中兩幅位於粉嶺,作非工業用{貨倉除外 ),但第三層以上只准作 住宅用,

第一幅位於粉 第四十七日區,佔地約一萬三千五百三十平方米。根據建樂規 約,發展商須在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不少於四萬三千二百六十九平方 米之樓面建築面積 ·

第二幅粉犴土地位於第四十三區,面積約一萬七千九百六十平方米・建築規約 訂出該地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不少於八萬七千五百零一平方米之樓 面建築面積 ·

第三幅供申請承批的土地位於沙田源順圍第十四B區,作非工業用 (貨會、住 宅及酒店除外 ),面積約四千一百平方米。

該地的建築規約訂出在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須完成不少於一萬六千八百 七十八平方米之樓面建築面積

第四幅亦是沙田土地,位於馬鞍山市中心第一百區,佔地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平 方米,是作非工業(貨倉及酒店除外)及交通交匯處用·

观約訂明發展商在住宅軍位首份入伙紙(包括臨時入伙紙 簽發前 須建成交通交匯處;無論如何,該項工程必須在接收地段日期起計之四十八個 月内完成

此外,發展商亦須在該四十八個月内,完成不少於五萬二千三百八十平方米之 樓面建築面積·

第五幅土地位於西貢將軍澳第十八區,佔地四千八百五十平方米,作非工業用 【貨倉除外),

發展商須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不少於二萬四千六百五十八平方 米之樓面建築面積,

五幅新界政府土地 换地蕃者可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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