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報刊登保险米新規例
憲報今日(星期五)刊登一項新規例,規定認可承保人每年需以特定表格填報 該公司在香港一般保險業務有關的帳目及資料,呈交保險業監督·
政府發言人在解釋訂立一九九〇年保險公司條例 (修訂第三附表) 規例的原因 時表示,擴大承保人呈報資料規定,可以令保險業監督更有效地執行嚴謹的監管
「現時,獲認可承保人只需每年向保險業監督呈交與其全球性的米務有關的一 般保險業務的資料·
「規例是將第三附表内列明需要呈報的範圍擴大,指定承保人在香港一般業務 中所需作出周年呈報的指定資料·」
發言人說:「得到這些額外資料後,保险業監督可以更容易了解到個别承保人 在港經營保險業的規模,並了解其業績、業務組合及其業務所需承擔的賠償款項,
他指出:「此外,以指定的表格填報資料,有助於編製保隂米全行的統計數字 ,更加清楚香港一般保险業市場的規模及性質。」
第一次的呈報為截至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財政年度,如承保人的 財政年度不是以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終結期,則以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的第一個財 政年度終結日期作為計算,
保險業監督曾就這些規例的制訂諮詢保險業,而保險業諮詢委員會、香港保险 總麼及香港保險業聯會均對這修訂表示支持·
有關此規例的查詢,可向金鐘道政府合署十二樓,保險業監理專員提出,電話 為八六七 二五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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