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假如把第五十二條全部撤銷 '上述公告蜊撼的現行第三附表便有問題, 因為内文的一銀行」定義並不特别指明※有限制牌照銀行,
為補救此點,於是建融把第五十二條的有關部分保留
雅克誠爵士說,對其他條文的修訂建議,旨在澄清若干草擬二間距,並顧及立 法程時間表的延誤
有關新訂草案第四十七條,翟克誠爵士表示,草案第二十九條所建議增訂的 條例第二十二日一四一條規定,任何指定人士如在所述情況下簽署任何文件,以 便根據擬訂的條例第七十二日{二 } 停提供資料,而他知道或應該知道所提供的 資料在重要情節上是虚假的,即籍连法·
探訂的條例第七十二∝(四}條,是以原有條例第六十四(五)條為藍本,目 的是把蓄意课例的情況包括在管制範臣内,
因此,他建議加入草案第四十七日條,以便把條例第七十二月(四)條排除出條 佛第一百二十六(一)條的規定範圍之外;該第一百二十六(一)條為未有獲得 有關人士同意或默許而違例的情況,提供一般辯護理由,
翟克誠爵士在動講修 訂該條例草案的附表時表示,貨幣兌挽商法例的名稱,遇 近已由「貨幣兌换商一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條例」改為「貨幣兌換商條例」
·因此,有需要在附表内反映出這項更改
霍克誠爵士較早前在二辯論該條例草案
時
總
結
行界對草案中一些技術性問題提交的意見書·
他說,專案小組對銀行監理專員根據本 監理專員根據本條例行使資料收集權力,並可適用於本 土以外的地方表示關注。
小組認為或需對條例第六十三條作出修訂,規定若一所認可機構的海外附屬公 司因本國的法律而未能遵照專員的要求提交資料時,則根據本草案第二十六(c) 佛所修訂的條例第六十三(六)條,可作為「合理解釋」,
翟克誠爵士說:「由於小組表達上述關注,故有關方面曾的刑事檢魏康長 的意見。他表示,根據第六十三(六)條的規定,因外國法律禁止提交資料以致 未能遵照要求辦理,可作為『合理解釋』。」
「故此他認為無需修改第六十三條;我很高興得知專案小組亦贊同這個意見·
- & -
立十二
陳詞说,當局收到法律界及銀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