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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屋邨非法泊車扣留費提高
政務司曹廣榮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動議,增加對在公共屋邨内 限制駛入道路上非法停泊的車輛收取的扣留費、移動勞及存放路·
曹騰滎指出,一九八九年房屋(交通)(修訂)附例是由房屋委員於一九八 九年十二月九日根據房屋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而制訂·修訂附例作出規定,以便 提高對在公共屋邨内非法泊車所導致之上述服務的收费·
他說:「原有附例第三十條所規定的現行收費辦法如下:扣留車輛每部一百四 十元;移走車輛每部二百元;存放中輛每部每日五十元,由車輛被扣留的第二日
「根據經驗顯示,目前所定的收費過低,未能對違法司機起有效的阻嚇作用 因此,當局建議把上述收費,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二百八十元和七十元。」
銀行 修訂條例草案
监局作出技術性修訂
在今日(星期一的立法局帝港上,一九八九年銀行業一條訂)(第二號 】 條 例草案在一些技術性的修訂後獲得通過,
財政司霍克誠爵士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 修訂該項條例草案時說 9條例草案時說,這些修訂 立法局專案小組研究和支持作出·
霍克䱛爵士在動議該條例草案第一、二十九、三十九,四十四、四十六、四十 九和五十二條時説,專小組和香港銀行公會都認為,現時原有條例就違反官方 保密規定而訂定的罰則過低,不能產生有效的阻嚇作用
他同意他們的意見,並建融修訂第四十六條,將經公訴定罪後的罰款,由現時 的十萬元增至五十萬元,使與其他條例對相似違例事項所規定的罰則較為一致,
霍克誠爵士說,草案第五十二條攤修訂原有條例關於風陶資產比率的第三附表,
該附表現已由於刊城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熙朝的一九八九年銀行業條 例〔取代第三附表)公告而被取代,以便認可機構的新風險資產比率規定可以開 始生效,由於這樣,第五十二條便再無作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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