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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條例草案建議,在計算長期服務金和遙散當時,不應計及超過最高限 額的工資·」

楊啟彥補-

說,該草案又建議將最高工資限額由一萬一千五百元提高至一萬五 千元,以配合一九八七年五月訂定現行工資限額以來工資方面的波動·

對根據連續性僱傭契約受僱的僱丹加以保這方面,楊啟產說:「所謂根據連 紘性倨儒契約受僱的僱員,現時的定義是在連續四個星期内受僱,而在該段期間 内每星期工作不少於三天、每天工作不少於六小時的僱員,

「這項硬性的規定,使許多實際上正式受僱的讓耶僱員,例如上課半日的坐校 教師和快餐店的箫職工人,都未能受僱條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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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連續性僱傭契約的定獎,將所有在連四個星期内而每 星期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的僱丹均包括在内,使正式受僱的兼職僱員亦受該條例 保兹·」

楊啟彥說,第三個有所改進的地方,是修訂了「頓時停工」的定義,

他說:「本港僱員有些是按月支薪,亦有些僱員的收入取決於僱主所提供的工 作燬,對後者來說,現時如果在連續四個星期内有超過十二個正常工作日未獲 主分配工作,可視作被時停工論,因而有資格領取遣散费·

「這個定痲源自一個這樣的假設:僱員可以合理預期僱主在一段連綫四個星期 的期間内,會分配給他們二十四天的工作,因此,任何僱員在該段期間内准分配 工作的日數如少於這個正常工作日數的一半,便可視作被暫時停工。」

楊啟彥指出這個定義缺乏活性·

他說:「對於在任何連續四個星期的期間内通常准分配超過二十四天工作的 虽來說,上述定要是不利的·」

,亦同樣是不利的」

「另一方面,對於在相同期間内通常分配給偏多少於二十四天工作的僱主來說

「因此,本草案旨在使主體條例更為活變通,條訂了暫時停

修訂了暫時体 工的定慕

果僱主在連續四個星期的正常工作日數内,有超過一半的日數没有分配工作予

員,則該僱員即作為被暫時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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