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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項進一步的改革是關於司法人員叙用委員出,該書的功能是就 叙用及晉陞事宜提供意見,政府已向立法局提交法案,如果通過成為 法例,那麽就會有更多非律師身份的人士參與執行該委員會的職責, 而日後要通過議案,也不再需要全體委員一致贊成,決定只要得到大 多數委員贊成,便可向港餐提出,作為參考意見,建議又提出將來在 適當時候,司法人員叙用委員動可以自行決定任命司法人員,不再僅 僅扮演提供意見的角色,雖然港督對該委員會就任命所提出的意見, 向來都是樂於接納的。然而,要將司法人員叙用委員會的性質由諮詢 轉為行政,有待仔細研究的問題很多,是不能一蹴而就的

當時機成熟之時,香港會設立終審法院,希望能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数 年成丰·終審法院將會是强而有力,由最才超卓的法官組成·根據 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終審法院會代替設於倫敦的權密院,成員則可 包括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區域,如澳洲、紐西蘭、愛爾蘭共和國及英國 等地聘任的法宮,在一九九七年之後,最終上訴案件將繼續在香港聆 訊和裁斷,而不是在北京一地進行,

首席按察司表示上述多項變革,如非已經在進行中,就是預計在未來數年内實

他說:「這些變革表明了香港的司法機構,不論在實質方面,抑或在市民觀感 之中,都是日超獨立强大,能夠肩負捍衛自由社會重置·」

「我特別提出了實質和觀感這個問題,原因是雨者根本是一體兩面,一個獨立 的司法機構,就好比司法公正一樣,不但是要實質存在,還要讓人看到它的獨立 存在·司法機構必須取信於民,但市民只有在覺得它是獨立之後,才相信它既 可以捍衛市民權益,同時亦能夠促使市民履行義務。」

楊縦探爵士又提及中英聯合聲明已作出承諾,保持香港司法獨立,方法是保留 香港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他說:「實質來說,那就是司法機構無論現在,抑或將來都不成為行政機構 的執行部門,也與政府或多或少,用以操縱市民日常生活的程序無涉,」

關,

「司法機構是獨立的個體,是執行人民與人民之間,以及人民與政府之間 的相互椎利·這些權利的相關和互應,對我們至為重要,是司法制度所應加以保 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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