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明鎖地我們將香港代入英格蘭及威爾斯以切合目的,
司徒敬說:「或許我們可以停下來想一想,倘若我們真的犯了所指的錯誤,用 參照實時的英國大法官的講辭,我們倒有個傑出的夥伴,」
他說,以上解釋了採用普通法的國家應用公約的原因。此外,公約締約成員中 採用大陸法但没有設立衛平法院的國家,其法庭可憑藉公約的規定,承認 公約適用的信託,
有滋員指出,「信託」的定戮,在公約中並未怡盛地界定,並舉出顧客把一套 衣服交託乾洗商的例子,
司徒敬說:「不過,在這個情形下,該衣服並非以乾洗商的名教擁有,其關 係因此並未具備公約第二條所指信託的特徵。」
另一個受批評的地方,是指我們現行信託法例將由公約取代。
他說:「據我推測,這個論據是基於一個假設而作出,就是條例草案制訂後, 由於把信託法律編成完整的法典,以取代所有現行信託法例,因此會嚴重影響大 部分香港本地的法律·
「不過,該論點忽略公約第二廠的規定;本條例草案就是賦予該等規定法律上 的效力,」
「有人争辯,公約第一條的含義,在單獨閲讀時並不清楚;公約的第二章清 楚指出,『適用於信託的法律』是指規管信託的法律,而公約亦無自稱是該等法 律的最詳盡法律規定」
「公約第六條訂明,信託須受財產授予人所選擇的法律規管,因此舉例而言, 倘某一財產授予人訂明一項信託由英國法規限,那麼在任何公約國内,英國法才 是適用於該項信託的法律。」
在提出的批評中,亦有人提出孰先孰後的問題,
他說:「我推測其論點是,公約是否適用,視乎能否找到合適的法律而定;但 除非可確定公約是否適用,否則不能決定那些才是合適的法律·」
「公約所訂的辦法,是首先確定一項信託的 基本要染,這些要素一經確定,公 約便適用:如公約適用,則決定哪些是合適法律的規則,就是所列出的規則。」
立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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