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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研究草案
防止濫用身份證
·九八九年人事登記一條訂)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提出,草案的 目的是防止濫用身份證·
保安司班乃信勤第二起一九八九年人事登記一修訂條例草案時表示對人事登 記條例作出的兩項主要修訂建議包括:
第一,規定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授權或合理的理由而保管或藏有他人的身份證 即屬違法;
第二,清楚規定任何人士如把身份證非法轉讓給他人,也愿違法,
班乃信證身份證已不僅是身份的證明,亦可用作進出香港的旅遊證件,
他說:「因此,不法之徒遂千方百計盗取他人的身份證,以便轉讓給假冒他人 身份的人或非法入境者,讓他們可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使用别人的身份證·」
「當局希望新的法例和法例中所建議的嚴峻到則,經簡易程序審訊定罪者,可 被判到款二萬元和入獄兩年;經公訴程序治罪者,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和入狱十年 上可起有效的阻嚇作用,並可逛當局得以檢控那些濫用我們的身份證制度的人。」
班乃信解釋說根據現行法例,没有合法授櫃或合理理由而藏有他人的身份證, 不磨違法,不過,根據人事登記規例,使用他人的身份證則屬違法,
他說:「因此,現行法例有一個漏洞,就是在發現有人藏有他人的身份證時, 如没有證據證明該人曾使用該身份證,便無法提出起訴。」
「這種情況顯屈不妥,因此本條例草案第四(b)條建議,藏有他人的身份證 亦屬違法·」
「當局亦藉此機訂出嚴竣劉則,以收阻嚇作用」
班乃信表示,目前根據人事登記規例,任何人士如非法轉讓他人的身份證可被 判罰·
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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