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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公布新措施 嚴厲制裁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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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明日(星期五)刊登的證券一内幕交易) 條例草案載有嚴厲的制裁措施, 以消除市場的内幕交易活動·

副金融司葉澍堃今午(星期四)在記者招待畬上圍釋該條例草案的建議時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賦予内幕交易一個較全面的定義,並授權内幕交易審裁處對 已証實涉及内幕交易的人士作出制裁·

草案列出的制裁措施包括禁止證案涉及内幕交易的人士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 或參與任何公司的管理,為期最長可達五年;命令該人士交出藉内幕交易而獲得 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並判罰最高可達所獲利潤或避免的損失三倍的款項, 葉澍堃說:「為使香港符合國際標準,實有必要增加對内幕交易人士的制

他說:「我們相信更嚴厲的制裁措施,加上審裁處的靈活運作,是對付内幕交 易問題的正確方法·」

他指出現行的内幕交易審裁制度根據證券條例第十二部成立,以確定是否有 應諱鹜的内幕交易活動、涉及該交易人士的身份,以及他們應受讓鏡的程度,

他說:「審裁處完成研訊後,會發表報告,對内幕交易人士的公衆鐘竟是目前 制度下的唯一制裁」

「有鑑於此,實有需要採取較有效的阻嚇性措施」

他指出,財政司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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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涉及内幕交易人士所作的制裁應有實質的增加,

時保留現行的内幕交易審裁處制度,

談及條例草案時,葉澍堃說:「為求簡潔及易於參閱,内幕交易的條文將列 於一整套法個之内。」

草案除包現行證券條例第十二部有關審裁處的組織、權力及程序的條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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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就現有條文作出若干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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