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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書認為,該項條文的歷史根據,已不復存在,同時,普通法提 供的保障所受到的侵害,應予以扭轉。」
「草案第十七條的目的,是把這個情況扭轉,並在地方法院提出涉及在本草案 生效後所訂協議的一切訴訟中,恢復以未成年為免責辯護理由+j
第三項修訂是有關售賣財產或物品予未成年人士,
馬富替說:「除了我提到的不正常情況之外,如果未成年人根據合約取得不提 作對他們必需的物品或財產,而其後未有付款,目前的法律没有提供補救途徑, 對付他們,」
「不誠宮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正當地利用他們所受到的保障,因此,委員會認 為在這類個案中,應有某些補救途徑,予以對付。」
「草案第四條授權法庭在認為公平合理時,要求未成年人將財產歸對方,
至於遺囑方面,草案第十一及十二條將遺囑條例修訂,使年届十八歲的人士可 訂立有效的遺囑,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把獲委任為公司董事的年齡降至十八歲,而公司條例内其他 某些年齡方面的限制亦作出類似的修改
至於受託人及遺產代理人方面,條例草案維持現狀,規定作為唯一受託人或按 本身權利,獲發給遺囑管理權或嘅記證書的年齡,仍然為二十一歲·
馬圍整解釋說:「這是因為要區别自行處理本身財產與全權負責他人財產的適 年齡」
「一如現時的規定,二十一歲應是以遺囑唯一執行人的身份,獲發給遺囑認證 或獲委任為唯一受託人的最低年齡,」
他說,條例草案撤銷普通法内一個時間上的錯誤,普通法指明一個人在某歲生 日之前一天,便視為年滿該歲數,
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以後一個人在某歲生日當天,始視為年滿該歲數,這與 般想法脗合 +
律政司又指出,本條例草案,是實施法律改革委員報告書内的主要建議,由 於其他的建議涉及一系列完全不同的問題,當局有意把這些建盡,另制訂法例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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