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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在香港執業的所有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行都要遵守有關認許及註册的規定 這些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行將獲足夠時間辦理有關手續·(第三點二三段 }

一地律師行工作的香港律師的專業操守是受到香港律師會制定的規則所規範 的·根據政府的建議,律師會將審獲授權制定同類規則以管制外國律師和外國律 師行

諮詢文件提出一些律師可以考慮的有關管制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行的可行規

外國律師行應至少有一名外國律師合夥人為駐港合夥人,這名駐港合夥人除符 合其他要求外,應每年在香港通常居住至少 百八十日,(第五點二及五點 段 )

外國律師行不應接納年資少於十年的香港律師為合夥人,(第五點八段)

外國律師行不應聘任年資少於五年的律師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見。(第五點九段】

擬聘請本港律師處理香港法律事務的外國律師行,應有名香港律師為合夥人

·而每有三名本地律師僱員,便應至少有一名香港律師合夥人。(第五點十段)

外國律師不論屬於外國或本地律師行,俱不存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見,不該律 師行是否有律師僱員或律師合夥人,(第五點二六段)

受聘於外國律師行的香港律師,在提供香港法律意見方面,紙應向該律師行的 香港律師合夥人類實,不遵守這些規則的,有可能會接受紀律研訊·(第五點 二六段)

每間吸納律師為合夥人或僱員以提供香港法律服務的外國律師行,必須備存一 本有關提供香港法律意見的紀錄兩·(第五點二段)

律師審委員審如果有理由相信任何檔案或文件有與提供香港法律意見的有關 資料,可以要求任何外國律師提交該些檔案文件以供查欄 第五點四段)

馬富醫說,他相信這個關於認許及執業的管制計劃,將動消除有關,十較早時 就政府所發表關於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行的建議政策大綱而表示的鍵應,

政府曾在 九八八年八月八日建潑:

(甲)與律師會協商後建立-套法定制度,明文制定由首席按察司批准外國律師 行在港執業的標準;

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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