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公布管制計
老收司馬南豐今日 星期一 公布 ; 頃詳細計劃,以實施較早時就外國律師和 外國律師行所作的建譜·
在今日發表的・份諮詢文件中,政府摆出建讌,就外國律師及外國律師行的認 许事宜和專業操守實行嚴厲和正式的管制,
諮詢文件亦訂出詳細計劃,容許外國律師行在嚴密管制之下聘用香港律師或與 香港律師合夥,以便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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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該建議時說:「政府相佞,准許拴望良好又有 相当地位的外國律師行在本港執案對本港有利,但有關外國律師行必須符音,此 嚴格規定,才可懂准在港執米·」
外國律師行·旦獲准執米,其成員在專業操守和紀律方面,便應和香港律師 一樣,受到向·的制度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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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標,便可將外國律師行納入香港律師的監察和紀律管制之下。」
於容許外國律師行聘用香港律師或 香港律師為合夥人的建議,律政司説 : 容許外國律師行為委托人提供全面性的法律服務,外國律師行的委托人便可 享有更快捷有效的服務。」
書提高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的聲衆,亦符含容許本地及外國律師
在同!律師 ·提供多司法區法律意見的這個日益發展的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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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港律師亦可獲得更廣泛的就機,以取得為處理國際商務的世界 級律師行工作的經驗·」
諮詢文件中的主要建議有:
修訂法律執者條例,以境定外國律師不可以就香港法律的任何購提供意見 第三點五段:
除非法院確信有關的外國律師具有至少五年經驗,並符合其他規定,占則不 批准他在港執兼外國律師,惟該項「五年」規定並不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 第三點六及三點七段)
除非法院碳信有關的律師行符合其他規定,並曾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執来至少 年,而且在當地享轝基隆,否則不應批准該律師行以外國律師行的資格在港執 米·(第三點十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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