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9-03-08 — Page 28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不過,這些金錢或財產 項條例才適用,」

没收毒販不辣之財 打擊非法販毒活動

署理保安司監士培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書譜上表示,對付非法販毒的最有 效措施之一,就是把毒販的1整之財予以没收,

區士塔在動謙二一九八九年販毒(追討得益)條例草案時說,該草案旨在授 櫑法庭把販毒得益予以凍結和没收。

區士培說該條例草案亦建瞵眠予堂局新的偵查權力,俾能對這類販毒得益加以 註定 +

此外,該條例草案規定凡協助他人保留或隱藏販毒得益-都會構成新罪行;同 時,草案亦會設立一個架構,以執行其他國家法庭所發出的没收令·

區士培說:「現行的危險藥物條例有條文規定,任何人由於販毒而收受的金錢 或財產,均得予以没收

須 綱

明是與被告被控的某一罪行直接有關時,這

*

他說:「即使毒販就某項罪行被法庭定罪,他過往因從事非法活動而積聚的財 富,仍可大部分留為己用,」

條例草案第三條授權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對罪名成立的毒販判處刑罰之前,決 定該人曾否從販毒獲利,不論這項利益是否來自毒販被定罪的罪行·

區士培說:「倘該名人士曾從販毒獲利,法庭便會評計他的得益,並發出没 收令」

就評計得益的目的而焉,法庭可根據草案第四條作出若干可駁回的假設,亦即 被告被定罪時的全部財產,連同過去六年間曾經過手的任何財產,均屬販毒得益 並假設被告在該六年向的全部開支,都是從這項得益支付·

至於没收令的執行方面,區士培說,法庭有權根據條例草案第十及十一條的規 定發出限制令和抵押令,以凍結該人的財產。

倘被告未能遵行這些命令,法庭存根據草案第八條的規定,向被告加判一段監 禁期

立十八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