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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二十五條的新規定,凡協助他人保留或隱藏版毒得益,都會構成一項罪

這項措施的目的是對付毒販傘一般俗稱為「洗錢」的方法,掩飾其資產以保 留其非法利益·

他説:「該項罪行的最高刑罚是十四年監禁,不過,倘有關人士相信或懷疑某 項交易是作這種用途,而立即向當局報告,則不算觸犯該項罪行·

區士培表示上述規定,即在知道或懷疑有人販毒時須向當局舉報,特別對銀 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影響·

為協助這些機構遵守新規定,香港銀行公會和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已為屬下 會員擬定標準指引,以確保能安排適當的内部程序,讓個别联員可以把可疑的交 易,向管理部門的一名指定人員報告,指定人員如對該等交易亦同樣有懷疑,便 德向當局報告,

區士培又說,草案的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條授權總督帝四 局可籍命令指定一 些國家或地區,准許其没收令和可被判没收財產限制令行 本港執行,

他說:「我們打算以互惠原則為基礎,進行這項工作。」

「這會有助本港與其他地方的政府更有效地合作,防止經定罪的毒販把非法收 益轉移到外國,從而繼續保有這些收益!」

臨士培表示,為實施條例草案的建議,當局須為警務慮、海關、律政司署和 法部增加人手和其他資源。

「執行這項法例的首年費用估計約為二千一百萬元,在五年内及五年之後,這 項費用會增至每年大約二千八百萬元」

「此外,當局還可能需要委任私人執業的會計師協助調查及執行没收令,這估 計每年需要額外花費一千萬元。」

他補-

說,條例草案實施後,因為政府帶來收入,雖然不可能準確估計會有多 少收入,但外國的經驗顯示數可能會相當可觀,並且大大超過執行法例所需 的經常開支·

該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立千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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