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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監管保排
政府建議對保險公司條例作若干種接法例的執行情況,以及 加强本港保抛業的監管,
這些修訂建謙載於今日(星期五一在憲報刊蝨的一九八九年保險公司(條訂 ) 伦例草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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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解釋條例草案的細節時說,首推望導的修訂是關乎第九一一)條規 定时「控悦人」的定義,
他說:「對於申請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之『控襻人』,現行條例定之其中一 點是指一名可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公司三分之一或以上投權的人士·」
「條例草案望畫將引發點降低至百分之十五,以便將持有相諡多股份之股東納 入『控程式』的定蕤内,」
發言人說,這項轉東與英國法例中的有關協文一致,
條例草案又提高承保人須具備的最低償付準備金款,
「這些規定列明承保人的最低淨值(即資產超過負債的溢數),這是根據一個
基於承保保險費收入水平的公式計算出來。」
「現行規定的最低水平是二百萬元,而倘若承保人是經營任何一種强制性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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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務,譬如汽車保險 (第三者意外)條例所規定的保險業,則最少須維持在四百 萬元。」
發言人說,當局提高償付準備金是要盡量確保承保人具有足夠經濟能力,以應 付任何可能減低該公司的净值以致削弱對投保人提供保障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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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
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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