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9-02-10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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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二甲

建議的議加額如下:

對上一個財政年度有關保險費收入

一甲! 十萬元或以下

我低價付備金款額

二百萬元(註」〕

.N

千萬元以上至五千萬元 (两、三年萬元以上

+1+

一千萬元另如超出五千萬元收入 的金額的百分之十

+

鲁时

中∶二千五百萬元或以下

五百萬元(註-〕

J:二千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億元 一一一億元以上

百分之二十

二千萬元另加超出一億元收入

的金額的百分之十

̇」

註(!):經營强制保險業務的承保人的現行及建議最低價付準備金款額分別為 四百萬元及一千萬元

發言人說,現行承保人若未能立即遵守新償付準備金款的規定,當局將會為 其提供一段寬限期,直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然而,首次申請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將須立即遵照新規定。」

條例草案又擬規定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承保人必須在每十二個月内最少進行一 次保險統計查核(現行規定是每兩年一次}

發醤人解釋,這項修訂旨在方便保險業監督能對這些承保人作審慎監管,保險 業監督非常重視由承保人聘請的精算師向其提交的報告·

此外,當局亦藉此機會修訂現行條例,使保險業監督在第二十六(三) 條中列 出的理由下,可以行使第三十四(一)條所賦予的權力.

「根據現行條例第三十四(-)條,保險米監督在執行其職責時,可要求承保 人提供條例内未有特別規定的額外資料,以期對承保人的財政狀況有更清楚的瞭

「但按照現行法例,保險業監督只可在條例第二十六(一)條貼列的非常嚴重

的理由下,始可行使這些權力,例如:保險業監督認為承保人違犯條例或會上不 能履行賠償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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