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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畜巒説建議不但没有放寬對外國律師在港執業的限制,反而是「把管制收 及規範化」,
他説這是首次建議制訂明確的法定批准執業制度,此外,香港律師會獲得類 似目前管制本地律師紀律的權力以管制外國律師·
對於有人懷疑政府是在外交壓力或貿易制裁威脅下而作出這項建港,馬團會表 示:「政府毋須在受到壓力或威脅時,才去做我們深信是對香港最有利的事情」
「無論如何,絕對没有任何外交壓力促使我們作出上述建港,一些美國律師行 在向總督請願時,的確曾提及採取貿易行動的可能性。」
「這一點雖令人遺憾,但與政府的決定無關,」
「我們的建議不只關乎美國律師行,同時也影響其他國家的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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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有幾個因素導致政府建議批准本港的外國律師行僱用本地律師或與他們 合夥營業 +
第一,政府相信,准許外國律師行為其委託人提供綜合法律服務,對提高香港 作為主要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的地位調有幫助,
第二,一些由本港律師開設的較大規模律師行,亦有提供選趟综合服務;它們 所提供的法律意見,不軍有關香港法律,也涉及英國、美國、中國及其他地方的 法律,政府没有-
分理由阻止外國律師行在同等條件下競争,
第三,國際間對綜合本地和外國律師的服務,以便在同一律師行有多國律師提 供意見一事,也日感興趣,
最後,建議可為本港律師提供免佳的就業推書·
談及徵詢意見的問題,馬富世說政府在作出決定前,已諮詢過香港律師旁,
美國律師提出的申請畫亦曾轉交該帝,體求其意見,該會已就此事提出i 分詳盡的意見書,
馬圍替表示政府已經審慎考應該申請書及香港律師會的意見,
立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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