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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恢復買賣此等公司股份之申請,將畫案作新公司申請上市處理,而 有關之公司並須除遵照其他規定外)發出一份完整之招股書,繳付首次上市 費,及簽訂一份新上市合约·

將來,當聯交所認明間上市公司已不適宜上市買賣時,將會停止該公 司股份之其實,並在適當情況「實施上述規定,

(3)只持有現金之公司

將來,倘若一間上市公司(投資公司除外)之資產全部或大部份由現金或 短期證劵組成,因而已不擁有適合上市之業務,通常該公司之股份將被 停止買賣,此項停牌將維持至該公司擁有適合二市之業務為止,有關恢復實 賣此類公司股份之申請,將當作新公司上市申請處理,而有關之公司並須(除 遵照其他規定外)撥出一份完整之招股書,繁付首次上市費及簽訂一份新上市 合约·在通常情况下,恢復掛牌之建議必須停牌時該公司之董事局或股東 提出 ̇聯交所保留其權力,可在該項停牌超過六個月時,或在其認為有需要 之情況下,取銷該公司之上市地位。

(4)排期上市

現行之排期申請上市制度經檢討後,現作出一項修訂。

若名已申請公司有要求。目前已預訂之申請上市日期將維持不變,然 而,此等申請人將不獲保證,其發行新股份之計劃不會完全或部份與下列 情況同期進行一

(a) 一間新申請公司之發行新股計劃;及/感

(1)一間已申請公司之發行新廠計劃(其目前計劃之進度經加速或延遲進行

關於第(1)類情況,由於聯交所上市科、證監理專員辦事處及註冊總 署商業科之資源限制,任何由現在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間提出之新申 請、袛書在特殊情況下始獲考慮。(例如,現時申請人取消目前之計劃,或 加速其進度,或延遲進行。)

聯交所聯司證監會及金融司,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底前,再度檢討經修 訂之排期制度之運作情況。

聯交所行車傳證監會批准後,將!而說創作適當修便將有關方面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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