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注意:下稱已於昨日經由新聞發布機發出
以下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今日(星期三)
發表的聯合聲明:
經重新考慮有關股份上市買賣之各項事宜,並顧及一九八八年五月證券業檢 討委員會之「香港證券業的運作與監察報告書所作之有關建護後,香港聯合交 易所(「聯交所」)及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同意如下:
(1)B 股
作為一般規則,聯交所將不會接受任何新股上市買賣(即在完全繳 付股款後,其可享有之投票權與其實際權益並無合理之關係),亦不批准上 市公司發行任何新B股,無論該等公司是否擬將此類股份在本港或海外上市 買賣 ·
此外,亦同意上述一般規則,不會適用於下列情况-
(a)聯交所及證券監理專員同意之特殊情況;或
(b)已有發行8股之上市公司,用以股代惠或紅股方式再發行之新股,而該 等B股在各方面均與已發行之股相同,並在發行之後,股總數與其他 已發行有投票權之股份,仍維持同樣比例。
(2)已不適合上市買賣之上市公司
聯交所已認明若干上市公司,由於其目前業務之規模或性質,或其股份 由公衆人士持有之數目不足,因此已不適合作為上市公司,而該等公司之股 份目前亦已停止實賣。此等公司之名軍詳列如後·聯交所亦已知會此等公司 待證券監理專員批准後,此等公司之股份將會在聯交所除牌;除非此等公 司在本聲明日期起計六個月內能擁有一項符合聯交所上市規則之業務,或能 書面提出一份聯交所及證券監理專員均能接受之定案建議,以購人一項此海 業務,或增加其股份之公衆持有量至適當程度。
此等公司之董事局及主要股東已獲通知,上述之定案建議必須由公司目 前之股東提出,若未能照辦,則持有控股權之股東須向小股東提出一項現金 收購計劃,以便將公司私有化,而非以除牌作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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