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建議准許外國律師行僱用本港律師
政府發重人今日(星期一)宣布,當局建港准許外國律師行僱用本港律師,或 與他們合夥,為委托人提供有關香港法律的意見。
但当局則拒絕另一項要求,即准許外國律師無須考試合格,以動議方式便可從 寧有關香港法律的工作,
這就是說,一些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只能由執業律師席理的工作,没有本 地執業資格的外國律師就不能處理,他們必須考試合格,並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 内的所有其他規定才可處理這些工作
瑞制訂這些建議是因為香港作為一個主要國際性金融及商業中心的地位日益 重要
發言人說:「金融界及商界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日趨複雜,我們希望建議可加强 本港應付這些需求的能力。」
「這些建議亦會為本港律師提供更多機會,讓他們進一步直接參與處理一般國 際性的商業法律工作,從而增加他們的經驗,對整個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同時政府亦建議改變現時管制外國律師行的制度,
當局希望利用法定制度,讓首席按然司負責管理外國律師的執業申請。
這制度將取代現時涉及人民入境事務處和香港律師會的行政安排,
發言人說:「市民必須得到合理的保證,就是准來港執業的外國律師行相 盐的聲譽及操守·」
有見及此,当局希望建議中的改變律到適當的監管,因此應立例管理在港的外 國律師行的權利,紀律及行為,
發業人說,在推行這些建議時,香港律師曾將扮演重要角色·当局希望可於短
期内與香港律師畫及外國律師行代表展開討論,以制對監管架構,
但又表示近是政策建議,作立法上的改變,也須經過正常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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