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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改建議在檢討過現行政策後作出,一個以前任首席按察司為首的委員會 ,曾就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某些方面,包括在港外國律師的周題,提交報告,當局 的檢討就是以這個報告為基礎,
報告於本年一月完成,港正好於這時收到由位美國律師提交的請願像·
當局在考意報告提出的問題和請願信的時候,亦考慮了香港律師會就請願信 出的意見,
當局對外國律師行的政策建議,也极列於律政司致香港律師會及請願人士一名 代表的函件中・
發言人解釋說:「在考慮有關閒題和制訂政策建議時,要顧及兩個最重要的因 素,第一就是香港的最佳利益;香港作為一個主要的國際商業及金融中心,實在 需要高質的法律服務;第二就是一如任何其他貿易一樣,政府的基本宗旨是促 進服務行業的自由競争」
至於應否准許外國律師行僱用本地律師或與他們合夥,以從事有關本港法律工 作的問題,請願人士曾要求改變現行禁止外國律師行聘用香港律師的政策。
發言人說:「我們的結論是,較早時提及的兩 重要考慮因素,對接納他們 的意見,有決定性的商利影響,」
政府也曾考總請願人士另一個論點,就是按互惠的基礎,准許外國律師無須經 過考核,用動薄方式取得在港執業資格·
但當局認為請願信中所的論據難以租企,同時,讓没有本港法律體系執米資 格的律師,就香港的法律提供意見,或從事國工作,在原則上也說不過去
至於應否集许外國律師自由地就「第三一國家的法律提供意見的間恨,政府建 薄不應禁止 •
發言人解釋這建議的原因時说,政府注意到在港 他國家的法律是其意 見時,並没有受到限制·
他說:「我們不認為有-
分理由,要使外國律師在盂方面跟太 帥受到不同 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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