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立法會議須有廣泛代表性
立法局議員潘宗光今日(星期四)在立法局辯論基本法草案發言時 - 表示香港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齬的產生,應建立於有廣泛代表性的基礎上,
潘護員說,立法團議的產生方法,應以保持香港的安定繁榮為大前提,要避免 香港受到ˊ以補救的衝擊及以不如發現存制度的有效運作為依歸·
他表示,在政治制度的轉化過程中必須選擇一些對香港整體社建築為有利的改 革措施,循序漸進,推行及發展民主制度。
過去三年的經聯證明了功能組别的制度是悬能適應香港的特殊怀況,所以他質 成在將來立法機關的組成方面,功能團體選出的成員一定案佔軏才比例,
同時,他表示,為了逐渐推行民生改僅和補足功能銷制度产欠知的地區性因 舞,「一人一死」的分區直選是必要的。
潘譞A認為意見枨中附件二所提出有監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团的產生辦法的 四個方案中,以方案一及方案三的内容與他的看法較為接近,因為功能區都是 佔較大比例,
但當他比較方案一所提及的選舉團及方案三所提及的顧問團時,對於這兩個精 思,他表示略為傾向於選舉團的概念·
他補-
說:「這個選舉團雖然是要廣泛地容納各界代表,但在界别有關成員及 各组别席位的分配方面,則宜深思熟艙,以防止因架構過份臃腫而妨礙整個制度 的運作效率,及保證個別的界别不嗜因人數太多而造成某軍一勢力會明地佔了 一定的優勢-以致影響或操縱整個選舉團·」
「各個界别的代表的選舉方式應可由各個界別自行決定,但應以不違背民主精 神為原則·」
潘議員亦就第六章有關教育、科學、文化等方面的條款内容提供一些意見,
他表示,很多專業、教育及文化界的人士都認為這些條款基本上可以接納,但 是還有很多細節方面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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